| 税务局干部考勤制度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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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作者:佚名 文章来源:本站原创 点击数: 更新时间:2007-3-23 17:03:35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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月不满6个月的,从第三个月起,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,按本人基本工资的90%计发;工作年限满10年,按本人基本工资发给;
病假超过6个月的,从第七个月起,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,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%计发;工作年限满10年,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%计发。
㈤事假期间的工资按下列规定扣发:当年事假累计30天以下(含30天)的,每天扣发本人日工资的50%。日基本工资=[月基本工资+职务(岗位)津贴+省直补贴]/21;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以上的,从第31天起停发本人基本工资。事假期间如遇国家规定的周休息日和节假日不予扣发。
㈥凡连续或月累计病、事假15天(按实际工作日计算)以上者,扣发当月月奖及其他各种奖金。
㈦全年累计病、事假满1个月(按实际工作日计算),岗位责任奖及其他各种奖金按实扣发。
㈧除产假外其他假期,凡当年累计超过6个月以上的,当年不能计算正常晋升工资的考核年限,也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,但前后的考核年限可以累计计算。
㈨全年累计旷工3天以上者,扣除当月月奖外,再扣发1个
月年度考核奖;全年累计旷工超过7天者,除扣奖金外,实行待岗。
第十五条 以上所述时间,均包括本数。
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。原规定与本制度有抵触的,以本制度为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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