回到首页 文史论文 教育论文 医学论文 农学论文 艺术论文 英语论文 行政论文 法律论文 管理论文 理工论文 经济论文
您现在的位置: 91文秘网 >> 文秘中心 >> 百家争鸣 >> 规章制度 >> 文章正文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
专 题 栏 目
最 新 热 门
最 新 推 荐
相 关 文 章
赴美国哈佛大学留学答谢
人寿保险公司演讲比赛主
2006年2月思想汇报范文
2006年入党思想汇报
2006年入党思想汇报—学
学生会干部入党思想汇报
06年3月大学生新学期的思
2006年1月思想汇报
2006年3月思想汇报范文
2006年2月大学生思想汇报
独生子女医药费报销办法         ★★★
独生子女医药费报销办法
作者: 文章来源: 点击数: 更新时间:2005-10-12 13:40:57
随着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实施,根据北京市的有关规定,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,经研究,对XXX员工独生子女医药费的报销方式实行定额发放,具体办法如下:
  一、发放范围
  凡由员工抚养未满18周岁的子女,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独生子女待遇的属本办法发放范围。
  二、发放标准
  符合第一条职工的独生子女医药费发放标准为每名员工每月30元。
  三、发放程序
  1.员工向xx中心计划生育办公室递交《独生子女证明书》。
  2.xx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核后,将发放医疗费员工名单送劳动人事部。
  3.劳动人事部复核名单后,将医药费列入员工工资表中,在发放员工工资(或生活费)时一并发放。
  4.新增职工独生子女医药费自劳动人事部接到xx中心计划生育办公室通知之月起发放。
  5.员工子女年满18周岁,由xx中心计划生育办公室通知劳动人事部停发医药费。停发日期以员工子女年满之月下月起执行。
  6.员工因解除(终止)劳动合同停发工资,独生子女医药费随之停发。
  四、其它规定
  1.符合第一条的退休员工不影响独生子女医药费发放。
  2.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后,根据有关管理部门的指示精神和企业的实际情况,员工独生子女之外的家属不再实行医药费报销。
  3.本《办法》自2001年11月1日起执行。在此之前制定的xx中心有关员工家属医药费报销的规定停止执行,均以此文为准。
  4.本《办法》由劳动人事部负责解释。
文章录入:admin    责任编辑:admin 
  • 上一篇文章:

  • 下一篇文章:
  • 【字体: 】【发表评论】【加入收藏】【告诉好友】【打印此文】【关闭窗口
      本站推荐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