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 独生子女医药费报销办法 |
|
| 作者: 文章来源: 点击数: 更新时间:2005-10-12 13:40:57 |
随着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实施,根据北京市的有关规定,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,经研究,对XXX员工独生子女医药费的报销方式实行定额发放,具体办法如下: 一、发放范围 凡由员工抚养未满18周岁的子女,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独生子女待遇的属本办法发放范围。 二、发放标准 符合第一条职工的独生子女医药费发放标准为每名员工每月30元。 三、发放程序 1.员工向xx中心计划生育办公室递交《独生子女证明书》。 2.xx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核后,将发放医疗费员工名单送劳动人事部。 3.劳动人事部复核名单后,将医药费列入员工工资表中,在发放员工工资(或生活费)时一并发放。 4.新增职工独生子女医药费自劳动人事部接到xx中心计划生育办公室通知之月起发放。 5.员工子女年满18周岁,由xx中心计划生育办公室通知劳动人事部停发医药费。停发日期以员工子女年满之月下月起执行。 6.员工因解除(终止)劳动合同停发工资,独生子女医药费随之停发。 四、其它规定 1.符合第一条的退休员工不影响独生子女医药费发放。 2.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后,根据有关管理部门的指示精神和企业的实际情况,员工独生子女之外的家属不再实行医药费报销。 3.本《办法》自2001年11月1日起执行。在此之前制定的xx中心有关员工家属医药费报销的规定停止执行,均以此文为准。 4.本《办法》由劳动人事部负责解释。
|
| 文章录入:admin 责任编辑:admin |
|
上一篇文章: 区财政局工作职责 下一篇文章: 某市公职人员出国审查工作制度 |
| 【字体:小 大】【发表评论】【加入收藏】【告诉好友】【打印此文】【关闭窗口】 |